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8 点击数:

 

 

教体院发[2019] 10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请遵照执行。

 

 

 

 

 

    教育与体育学院

   2019年11月11日

 

 

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进学院民主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长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与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涉及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议题和重要事务,深入开展学术讨论和研究,弘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科研项目的评审与推荐;

(五)科研成果奖项的设立与评审;

(六)科研成果(包含特殊成果)的认定;

(七)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八)学术梯队建设,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九)人才引进的评估与考核;

(十)学院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学院与学术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决算中与学术活动相关的经费的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合作办学,对外重大学术交流项目合作;

(四)学院需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条  在学校领导下调查、审议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果交学院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院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四)对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涉及到的关于个人、学科和单位等评价的言论,以及其他应当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品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教学质量好,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愿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9人,其中院党政领导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 人,秘书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学院科研秘书协助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秘书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聘任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续聘连任。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调离学院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责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应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必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或者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每一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事务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学院每年年终对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定的工作量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制订与修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需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议修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与体育学院办公室印制              2019年11月11日印制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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