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2 点击数:

教体院发[2019] 9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经院教学委员会讨论提出、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请遵照执行。

 

 

 

   教育与体育学院

  2019年11月11日

 

 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加强本科教育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学院本科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长江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与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全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咨询与审议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第四条 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践工作、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查与指导学院日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并对学院内发生的教学事故予以认定。

第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及评选推荐;

(二)教学名师、教学奖、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

(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验收及评选推荐;

(四)教学管理制度以及教学环节运行实施细则的制定;

(五)大学生科技活动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项目的立项检查结题及评选推荐;

(六)本科生优秀人才以及人才培育计划的评选;

(七)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评选推荐;

(八)学院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三章  织形式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学过程,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

  (二)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乐意为学院教学工作出谋划策;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能任满一届(4年)。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另设秘书1人(院教学办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学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院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和批准,由学院聘任。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续聘连任。院教学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院教学委员会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经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调离学院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责任的;

(三)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出现空缺时,增补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教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产生。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教学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应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教学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事项,必须由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人数通过或者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做出重要决议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教学委员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事务做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学院颁发文件予以实施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制定与修订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需经教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发布。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可提议修订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根据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学院每年年终对教学委员会委员一定的工作量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与体育学院办公室印制              2019年11月11日印制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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