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体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政府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为了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和《长江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4]2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长江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包括人事档案关系未到校的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推荐名额:4个
奖励标准:2万元
三、申请条件
评选条件具体参见《长江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4]28号)中所附的《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 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其他计学分课程不低于 70 分;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 1 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 项(有专利证书),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获奖证书),长江大学署名单位排在前三;
(4)参加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或实践活动中获得突出奖励者。
在校期间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5)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者。
四、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负责研究生学术论文、学业成绩等学术条件审核,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非学术条件的审核。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学院或一级学科点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导师推荐,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参评的支撑材
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正反打印)。
(2)科研论文及专著复印件,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复印件各1份。
(3)加盖研究生培养办印章的成绩单复印件1份。
(4)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5)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研究生组织评审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并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定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学校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5.表彰奖励
评审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负责部门 |
10月14-18日 |
评审准备 个人申请 |
研究生院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 学院制定实施细则 宣传发动 学生申报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 |
10月18-23日 |
学院初评 |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材料 评审答辩 确定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处理学生申诉 报送初评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
各培养学院 |
10月24-29日 |
学校评审 |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复审 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最终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接受并裁决学生申诉意见 |
校评审领导小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七、工作要求
1.参评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必须是申请人读研期间取得的。参评的科研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的,且长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SCI分区认定参照2021年中国科学院JCR分区基础版)(科研论文要有原文链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资格。通过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同时学校将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有意向申请的同学请于2024年10月18日前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表格,纸质材料上交至南苑18A103,并加入QQ群:515265546,电子邮箱发送至745539744@qq.com。
联系人:贺老师,电话:16671721314
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