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09 点击数:

各班级: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为做好2023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一等(4400/)、二等(3300/)、三等(2200/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3.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两个学期发放。

二、名额分配

全院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总指标91人、全院2023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总指标690人,各班级具体分配指标已告知班主任与年级辅导员。

三、奖励资助范围及基本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2-2023学年。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含退役复学)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籍在校生中积极向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3-2024学年。

符合条件已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的退役士兵学生,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得兼得

4.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12类重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以下学生不能参评

1)非我校学籍的借读插班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3)参评学年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可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查实,将按“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规范评审程序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流程

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具体评审办法。学院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分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要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逐一评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

2.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前,要将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全体学生,让所有学生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等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

3.加强过程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初评阶段要求各班召开主题班会集中评选,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要参与评议、评审的全过程。班级、学院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

4.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投诉机制

学院可以组织学生骨干,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收集学生对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5.严守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院要高度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评选和报送。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学生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院本年度学生工作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必须作出书面检查,相关情况将报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二)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做实资助育人细节

1.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导向

各学院要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通过奖学金评定,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评定导向,严格学业标准,规范能力评价标准,把日常安全教育效果纳入评定范围,尽快建立健全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各学院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院级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参与实践、服务社会。

3.丰富资助育人活动形式

各学院要将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与资助育人紧密结合,在综合素质评价和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艺术素养、劳动态度、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既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学校的关怀,教育学生学会感恩,参与实践、服务集体、回报社会,同时,要注意引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合理使用资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相关材料

各班务必于1113日下午4点前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资助工作邮箱82327704@qq.com纸质材料于1126日下午5点前交给对应的年级辅导员老师。

1.电子版材料:

1)附件3 (学院)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2)附件4(学院)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2.纸质版材料:

 (1) 附件1 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附件2 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附件5 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

(4)附件6  2023年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

六、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齐老师

联系电话:0716-8060861

电子邮箱:82327704@qq.com

办公地址:湖北荆州长江大学东校区南苑18A122




教育与体育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3118



长江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文科大楼    电话:0716-8060883